*章總 則
*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農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qū)域協(xié)作機制。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五條 農業(yè)部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農業(yè)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導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委員會,各*委員會由11-2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個人和聯(lián)合體(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場所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yè)代理。
第十一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品種實行*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申請審定。
第十二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fā)現(xiàn)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xiàn)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區(qū)別;
(三)形態(tài)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四)遺傳性狀相對穩(wěn)定;
(五)具有符合《農業(yè)植物品種*名規(guī)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tài)類型區(qū)2年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申請*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20個點,棉花、大豆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或具備省級品種審定試驗結果報告;申請省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棉花、大豆不少于5個點。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qū)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鑒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shù)據(jù)、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轉基因*報告;
(六)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yè)轉基因生物*證書。
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6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于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yè)部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六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qū)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
第十七條 區(qū)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wěn)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進行DNA指紋*、轉基因*。
每一個品種的區(qū)域試驗,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田間試驗設計可采用隨機區(qū)組或間比法排列。隨機區(qū)組設計,小區(qū)面積不小于
|